新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学习与应用(2)
二 关于专设引下线的问题新版规范在第4.3.3条和4.3.3条中引入了专设引下线的概念,在条文说明中,对“专设”做了专门的解释,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该条文对专设引下线的布置及间距作了要求,并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在第4.3.3条和第4.3.5条第一款中,都明确规定,宜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物做引下线,所以按规范推荐的是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物做引下线,而并不是推荐设置专设引下线。
(2)从雷击放电原理上考虑:引下线数量越多,分流系数越小,引下线上的电压降越小,反击的危险也越小。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物做引下线,由于把建筑物内的金属物都连成一体,每一根柱子都是引下线。我国的建筑物中,除了特殊建筑物外,柱子的间距都较小,大多数都是6M,远小于专设引下线的间距要求,数量上都会大大多于专设引下线设置的数量要求,所以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物做引下线的效果远好于专设引下线。
(3)从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措施的条文看;根据第4.5.6条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措施的条文规定,只要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物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不少于10根,就满足了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要求,不要求采取其他措施。这也从另一角度证明利用建筑物金属物做引下线后不需设置障专用引下线。另外,第5.4.7条要求,防直击雷的专设引下线距出入口或人行道边沿不宜小于3M。而对利用建筑物金属物引下线就没有提出这个问题,这证明专设引下线也不是一个好的选择,采取专设引下线还需采取补救措施。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如果有条件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物作为引下线时应优先采用。只有在没有条件时,才应该考虑设置专设引下线,当设置专设引下线时应严格按条文要求执行。